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
访问次数:2409 发表时间:2009-11-11
财税[2009]122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六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12号)第八十五条的规定,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:
一、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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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ǘ┏吨谢嗣窆埠凸笠邓盟胺ā返谄咛豕娑ǖ牟普钜酝獾钠渌怪杖?,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;
?。ㄈ┌凑帐〖兑陨厦裾?、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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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ㄎ澹┎普?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。
二、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九年十一月十一日